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文件
武交院人〔2024〕46号
关于印发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学校各单位:
现将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管理和服务工作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因私出国(境)主要是指探亲、访友、旅游等活动。
第三条 学校按规定列入的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人员为
学校中层干部(含退休中层干部)、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(含退休不满 5 年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)、博士、全体财务人员、机要保密人员。
第四条 因私出国(境)期限。
(一)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原则上利用寒、暑假或法定节假日,期限不得超过相应假期的起止时间。
(二)因参加会议、考察以及其它事由短期自费出国(境)者,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限。
(三)申请出国(境)定居、工作的,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。
(四)离退休人员在国(境)外居住一年以上的,应于每年 6 月或 12 月与离退休工作处书信或电话方式进行联系,以便学校掌握其基本情况。
第二章 出国(境)程序
第五条 因私出国(境)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审批。
(一)中层干部(含退休中层干部)因私出国(境),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。
(二)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(含退休不满5年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)、博士、全体财务人员、机要保密人员,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批。
(三)一般在职职工因私出国(境),由所在单位(部门)负责审批。
(四)退休人员因私出国(境),由学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审批。
第六条 切实加强因私出国(境)证件管理工作。
因私出国(境)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(境)证件由学校人事处统一保管。
(一)因私出国(境)证件申领。
学校中层干部(含退休中层干部)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申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批。
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(含退休不满5年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)、博士、全体财务人员、机要保密人员,因私出国(境)证件的申领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批。
一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私出国(境)证件,由相关单位(部门)负责人审批。
(二)因私出国(境)证件归还与借用。
中层干部(含退休中层干部)在回国(境)后 10 日内,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,不得由本人自行保管。同时,本人提交人事处出具的因私出国(境)证件收取凭条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备。
学校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(含退休不满5年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)、博士、全体财务人员、机要保密人员,在回国(境)后10日内,应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,不得由本人自行保管。
因私出国(境)要严格执行因私出国(境)管理流程,按照管理权限,经审批同意后,学校人事处一般在办理签证前 3天内向其发放证件,签证办理完毕后立即收回,在出国(境)前 3 天再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。因私出国(境)证件发生遗失的应及时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,并报学校人事处或所在单位(部门)备案。
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证件申领、归还与借用详见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办理手续指南》。
学校各单位(部门)要做好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证件审批、台账管理等工作。
第三章 出国(境)管理
第七条 凡申请出国(境)人员必须按程序报经学校批准。未经批准,擅自出国(境)者,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前由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,要求他们在国(境)外遵守外事纪律,保守党和国家秘密,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,并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国(境)外。
第八条 出国(境)人员应主动接受学校组织的外事纪律培训,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保密制度,严格遵守所到国家(地区)的法律法规,尊重所到国家(地区)的宗教、风俗等。
第四章 其他规定
第九条 在职人员应根据学校批准的因私出国(境)期限按期回国,回国之日须向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报到。
第十条 因私出国(境)教职工在国(境)外不能向学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。
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(境)教职工在国(境)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,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,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(境)教职工在国(境)外期间死亡的,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丧葬等费用。
第五章 纪律规定
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因私出国(境)管理工作中违规,按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规定进行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原《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(境)管理办法》(武交院人〔2014〕41 号)同时废止。本办法公布前出国(境)、公布后回校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。
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2024 年 7 月 11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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